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3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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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docx
    2.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docx

3.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doc

4.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docx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孕妇及产妇。

三、 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修武县妇幼保健、为民社区及各乡镇卫生院

地址:修武县城关镇新兴街中段妇幼保健院、为民社区及各乡镇卫生院

四、服务项目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及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二)孕中、晚期健康管理

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三)产后访视

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四)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

(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

七、投诉电话、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391-7182123

网上投诉渠道:“健康修武”公众号

受理单位:修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单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受理单位办公地址:修武县丰收路东段县文化艺术中心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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