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0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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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050-1104-2019-00006
文章标题
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  号
修人社[2018]58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领域> 综合信息
发布日期
2019-01-09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经办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转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焦医保201814号)要求,结合我县目前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流程,现对城 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流程进行简化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资料

1、经我县具有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不需要再到县医保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由转诊医疗机构开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见附件1),即可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诊;取消异地转诊就医单位审批盖章等程序和材料。

2、凡通过社会保险网查询系统能够查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就医地盖章确认程序和材料(待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所有就医地签字盖章的证明和材料)。

3、统一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患者费用材料。

4、统一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个人承诺。意外伤害入院的,不再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或第三方责任人不支付证明。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转诊经办流程

   (一)明确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具有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修武县人民医院、修武县人民医院分院(为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武县中医医院、修武县妇幼保健院

(二)经具有转诊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

1、经办流程

1)因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能力不足,参保人员须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的,由转诊医疗机构开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见附件1),即可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2)参保人员转诊至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的,出院时由转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转诊至非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的,出院后由患者向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提交报销材料。

3)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时,转出定点医疗机构要详细登记转诊患者情况,在开具转诊单同时,应核查患者是否参保、转入医疗机构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如患者所住医院为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同时办理网上转诊手续;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当日异地就医登记情况表报送至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2、报销材料

1)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保卡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收费票据;

3)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转诊单

5)转诊至非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的,提供住院医疗机构为当地医保定点证明(待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该项证明)。   

(三)未经转诊直接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1、经办流程

1)参保人员直接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选择就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网查询系统能够查到),优先选择可直结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3)在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协助患者办理网上转诊,出院后直接结算报销;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或在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后需向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提交报销材料。

2、报销材料

1)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保卡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收费票据;

3)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急诊病人提供急诊相关证明;

5)转诊至非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的,提供住院医疗机构为当地医保定点证明(待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该项证明)。   

(四)因意外伤害就医的

1、经办流程

因意外伤害入院的,出院后需向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提交报销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材料

1)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保卡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收费票据;

3)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转诊单(或急诊相关证明);

5)无第三方责任个人承诺;

6)转诊至非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的,提供住院医疗机构为当地医保定点证明(待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该项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内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转诊工作,组织经办人员学习熟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转诊规定要求,向参保群众主动告知转诊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将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转诊工作进行抽查,并在年终对转诊人次、病种等情况进行统计。严禁转出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履职不力或推诿扯皮,转诊工作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结算。

(二)广泛宣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和村所负责人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

(三)加强监管。县城乡居民医保将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理。

此通知从201895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

2.《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个人承诺》

3.《修武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表》

4.《       医院城乡居民医保转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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