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进行重症慢性病鉴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1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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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050-1104-2019-00006
文章标题
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进行重症慢性病鉴定的通知
文  号
修人社[2018]71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领域> 综合信息
发布日期
2019-01-10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关于对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进行重症慢性病鉴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焦劳〔2000129号、焦人社〔2012245号及焦人社〔201718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进行重症慢性病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201810月之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的参保人员均属于重症慢性病鉴定的对象。

二、病种范围

根据焦人社〔2017181号文件规定,职工重症慢性病病种为24种,具体病种及诊疗项目见附表1

三、鉴定程序

(一)申请

参加鉴定的参保职工,到原单位填写《修武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二)鉴定

申请人员在规定日期携带本人社保卡原件(无社保卡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修武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逾期不予办理。  

(三)材料

参加鉴定人员需提供以下病案材料:近三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以加盖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为准,若提供的为非红色印章复印件,但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该次住院记录的,其复印病历可以采用)、确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应是原始病历、复印件无效)、以及X光片、CT片、MRI片、心电图及近期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或现场检查化验,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四)待遇

经专家鉴定,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准,发给重症慢性病手册。患者持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享受重症慢性病门诊有关待遇,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  

四、费用

凡申请参加鉴定的参保人员,按医院规定缴纳鉴定检查费用后,参加鉴定。

五、其他要求

(一)重症慢性病鉴定时间:20181117日。

(二)鉴定病种及地点:糖尿病(不含Ⅰ型糖尿病)、肝硬化、冠心病(非隐匿型)、恶性肿瘤(不含非小细胞肺癌)在修武县为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武县公费医院)鉴定。

其他病种在修武县人民医院鉴定。

(三)参保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人员,按规定要求,按时参加鉴定。

(四)截止201812月份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不满三年者,应在20181220日至1231日期间,持身份证及旧重症慢性病手册,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换取新的手册后,继续享受待遇。

附件:1.修武县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化验、检查和治疗范围

2.修武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

3.修武县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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