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修政文〔2020〕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4日
修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焦作市农业农村局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环文〔2019〕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修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
(五)《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六)《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修武县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2.北辛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云台山、青龙峡风景名胜区内。
(三)太行山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修武段)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禁养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修政文〔2016〕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