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2019〕10号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20 09: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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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001-0202-2019-00014
文章标题
修政〔2019〕10号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  号
修政〔2019〕10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8-20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政〔2019〕10


为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产业层次、优化结构,加快推进产业强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

(一)注重重大服务业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国内重点知名服务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贴3年。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服务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按10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贴3年。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总部落户。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用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按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2.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修武县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修武县外),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对本县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第1年至第2年等额奖励;第3年至第550%等额奖励。

3.国家、省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鼓励提升县域知名度。鼓励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落户修武。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纳税后,经商务、审计、财政部门认定,可根据实际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新设立的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培训服务、会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全额奖励,连续奖励3年。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引导企业加快小升限,对当年新增统计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50%的奖励。对当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5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50%的奖励。

(六)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服务业平台载体提升

(七)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完善提升服务业发展载体,对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符合各自主导产业定位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资金。

(八)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的同时,县政府从2020年开始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作为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服务业发展。

(九)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对特色商业区内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导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鼓励大项目投资落地。从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要素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提速,给重点企业发展减负。在编制各类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大、前景好、示范效应强且100%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四、推动服务业产业升级

(十一)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积极鼓励兴办以大健康、特色文旅养为主攻方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生产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特色文旅养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培育发展康养服务业。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康养服务业,对于运行良好、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单位,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对民营资本投资举办高端三甲以上或全国知名医疗机构、护理与康复等康养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对民营资本投资举办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三)集聚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提升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对成功申报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自获评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给予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鼓励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业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县新设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且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在享受《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9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奖励。

(十六)积极引进各类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各项规定待遇。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补贴、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A级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凡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有关补贴、补助和奖励政策。

(三)本意见及其他政策对服务业企业(个人)同一项目类别涉及多项扶持的,一律以此政策为准。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各项奖励政策原则上奖励额度不高于奖励年度企业地方贡献。

(四)本意见所涉及的补助、补贴、奖励及有关认定程序,由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审计、税务、统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县以往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后,国家、省和市如出台新的政策,对该意见进行适时修订完善。





                                                                                                           201989


 

政策解读

  

一、背景

  201989日我县出台了《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修政〔201910号),该政策将有效推动我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当前,服务业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原政策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产业层次、优化结构,加快推进产业强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由五部分组成:一、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三、加快服务业平台载体提升;四、推动服务业产业升级;五、附则。

  主要内容有:

  一、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

  (一)注重重大服务业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国内重点知名服务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贴3年。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服务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按10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贴3年。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总部落户。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用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按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2.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修武县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修武县外),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对本县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第1年至第2年等额奖励;第3年至第550%等额奖励。

  3.国家、省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鼓励提升县域知名度。鼓励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落户修武。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纳税后,经商务、审计、财政部门认定,可根据实际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新设立的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培训服务、会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全额奖励,连续奖励3年。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引导企业加快“小升限”,对当年新增统计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50%的奖励。对当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5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50%的奖励。

  (六)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服务业平台载体提升

  (七)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完善提升服务业发展载体,对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符合各自主导产业定位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资金。

  (八)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的同时,县政府从2020年开始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作为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服务业发展。

  (九)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对特色商业区内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导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鼓励大项目投资落地。从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要素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提速”,给重点企业发展“减负”。在编制各类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大、前景好、示范效应强且100%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四、推动服务业产业升级

  (十一)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积极鼓励兴办以大健康、特色文旅养为主攻方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生产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特色文旅养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培育发展康养服务业。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康养服务业,对于运行良好、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单位,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对民营资本投资举办高端三甲以上或全国知名医疗机构、护理与康复等康养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对民营资本投资举办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三)集聚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提升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对成功申报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自获评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给予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鼓励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业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县新设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且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在享受《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9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奖励。

  (十六)积极引进各类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各项规定待遇。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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