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办〔2022〕25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30 11: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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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001-0205-2022-00008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22〕25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修政办〔2022〕25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5-30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修政办〔202225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530



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县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考核激励的对象为工商银行修武支行、农业银行修武支行、中国银行修武支行、建设银行修武支行、邮储银行修武支行、中旅银行修武支行、中原银行修武支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期为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金融投资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修武县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贷款(15分)。新增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含市级直接贷款、银承业务用于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资金)。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新增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对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10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的支持力度,按照当年度存量余额(5分)、实际新发放贷款额(5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打分,该项指标以修武县投资集团及两山公司联合认定为准。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当年度存量余额和实际新发放贷款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存量余额和实际新发放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5分),即为此项得分,每项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三)贷款增长率(8分)。贷款增长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修武县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贷款同比增速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同比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8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超过8分的按8分计算)。

(四)贷款余额(20分)。贷款余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贷款余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2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五)余额存贷比(15分)。余额存贷比是指评价期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计分办法:存贷比大于100%(含)得15分,存贷比为100%—75%(含)得12分,存贷比为75%—50%(含)得10分,存贷比为50%—1%(含)得8分,新增贷款负增长不得分。贷款增长、存款负增长的情况视为存贷比大于100%15分。

(六)新增重点项目(以发改委重点项目库为准)贷款(10分)。本项贷款含评价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焦作市分行给县域项目发放的贷款。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修武县新增重点项目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重点项目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七)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7分)。本项贷款含评价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焦作市分行为县域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7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超过7分的按7分计算)。

(八)新增涉农贷款(7分)。新增涉农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额,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修武县支行统计数据为准。计分方法:以评价期内新增涉农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7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超过7分的按7分计算)

(九)税收贡献度(8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程度为考核依据,按照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的绝对值(5分)、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的贡献率(3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打分。计分方法:评价期内纳税额度绝对值以评价期内对地方纳税额绝对值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期内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评价期内对地方缴纳税收的贡献率以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和存款余额的比值的2倍为基数,各金融机构纳税比值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3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算)。

(十)其他。对修武县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银行,将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五条 贷款业务和税收贡献度每季度评价一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得分各占全年得分的20%,第四季度得分占全年得分的40%。全年得分为四个季度加权得分,得分相同的,年末新增表内贷款多的银行排名在前。

第六条 评价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修武县支行、各银行市级分行、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修武县国有投资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对评价排名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农业发展银行修武县支行实行单独评价,主要评价新增贷款业务在全市的位次。贷款同比增速进入全市农发行系统前三位并完成县政府年度中心工作,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县级财政资源分配、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先进表彰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年度起施行,修政办〔20215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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