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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09〕28号关于印发修武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05-20 17:31

字号:【

索 引 号
HL10001-0202-2009-00019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09〕28号关于印发修武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修政办〔2009〕28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其他文件>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09-05-20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2009〕28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修武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修武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前六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监管,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开展,为建设和谐修武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专项行动以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为重点,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以解决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为目标,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务求实效。推动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90%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和流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群众反复投诉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巩固整治成效,集中开展督查

1、检查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达到100%。

3、检查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化学需氧量减排成效。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到位的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切实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实施总量减排工程,深化环境综合整治

1、加强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程建设。重点完成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熔铅工段脱硫治理、河南大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造气炉改造工程。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同发纸业、华昌纸业、华丰纸业、五里源村造纸厂等4家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生产线。对皮革、化工等其它行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治理价值的企业和生产线要依法实施关闭淘汰。

3、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重点抓好8个环境优美乡镇、3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和6家养殖场治理工作。

4、加强矿山企业管理。重点检查无证开采矿山企业关闭、禁采区内采矿企业取缔、限采区内控制开采、保采矿企业规范治理等工作落实。

5、搞好城镇污水处理。加强县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专项整治,保障水环境质量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抓好环境信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清理整治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对上级信访和环保部门转办、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12369环保热线投诉涉及的环境问题扭住不放,一查到底。

对于一些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群众一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实行主要领导包案、责任到人、限时办结,并纳入目标考核。对在限期内仍未解决的重点挂牌督办件,移交县监察局进行效能监察。

三、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实施时间:2009年5月—11月。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

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确定整治重点,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抓好落实,并将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按要求报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2、全面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取缔、关闭、搬迁、治理等具体要求,采取建立台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等方法逐一进行落实,并将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报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在全县予以通报。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定期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3、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全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将本单位工作总结报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有序推进。县环保、发改委、监察、公安、建委、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搞好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对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落实情况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做好案件管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挂牌督办一批社会普遍关注、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督察力度,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察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依法追究责任

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屡查屡犯、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单位或产品评先创优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强力宣传。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办专栏或专题,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于环保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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