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
发布时间:2022-09-15

     一、划定禁用区的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96日印发了《河南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22129日,印发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提出了具体规定。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划定本辖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鉴于上述情况,我县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的调研工作。为科学划定,精准管控,集思广益,202278日,我县将《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修武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向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征求了意见,汇总修改完善后将予以公开发布执行。

二、划定禁用区的范围及要求

按照《河南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文件要求,需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我县结合实际情况,经多次研讨,划定范围如下:修武县建成区(东至茱萸大道、西至青龙大道、南至宁城路、北至幸福路),修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划定禁用区的主要政策及规定

本次划定中涉及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要求为:一是已划定的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三是对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后,颗粒物排放检测数据及在线排放监测数据,能够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类限值标准要求的,可以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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