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06

一、抽样单编号DBJ23410800464032416的烩面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修武县一鼎元烩面馆使用的消毒餐具烩面碗,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一鼎元烩面馆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烩面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当罚〔2023〕7号。

二、抽样单编号XBJ23220521239032298的电解质补水液电解质饮品(海盐荔枝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栗子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解质补水液电解质饮品(海盐荔枝味)(规格:600mL克/瓶;生产日期:2023-02-06),经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苯甲酸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河南栗子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电解质补水液电解质饮品(海盐荔枝味)的苯甲酸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酸计)项目含量超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特殊用途饮料最大使用量、低于风味饮料最大使用量,其按照风味饮料的标准生产,但包装标签却标识成特殊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3〕113号。

三、抽样单编号XBJ23430981601937738的吃货奖大辣片(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国洪食品有限公司(原修武县中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吃货奖大辣片(调味面制品)(规格:18g/袋;生产日期:2023-06-04),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XZL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国洪食品有限公司(原修武县中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吃货奖大辣片(调味面制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标识的该企业2022年12月21日备案和公布的企业标准Q/XZL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3〕127号。

四、抽样单编号DBJ23410800463437225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梁斌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梁斌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3〕125号。

五、抽样单编号DBJ23410800463437251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梁晨零售店经营的长豆角,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梁晨零售店经营的长豆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3〕124号。

六、抽样单编号DBJ23410800932736695ZX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金钥匙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金钥匙幼儿园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当罚〔2023〕14号。

七、抽样单编号DBJ23410800932736694ZX的复用餐饮具-小餐盘 。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红黄蓝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餐盘,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红黄蓝幼儿园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小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当罚〔2023〕13号。

八、抽样单编号DBJ23410800465342559ZX 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县直幼儿园使用的消毒餐具碗,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县直幼儿园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当罚〔2023〕6号。

九、抽样单编号XBJ23410821443069252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超凡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超凡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发》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4〕14号。

十、抽样单编号XBJ23410821443069274的黄皮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鑫星购物中心经营的黄皮辣椒,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鑫星购物中心经营的黄皮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发》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4〕15号。

十一、抽样单编号XBJ23410821443069887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杨老四便利店经营的姜,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杨老四便利店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发》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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