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规范性文件
修政办〔2013〕70号关于修改完善修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jzxwzf
发布时间:2013-12-19
索 引 号:
HL10001-0202-2013-00036
文  号:
修政办〔2013〕70号 (有效)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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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jzxwzf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完善修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修政办〔2013〕70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因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修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修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修政文〔2007〕90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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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3〕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

县道是指为全县政治经济服务,连接县和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本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大修、路政管理等内容。

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的作业。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体制。县道日常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乡(镇)组织实施。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站,负责组织开展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确保“人员、资金、职责、制度、考核”五落实;行政村要成立管护组或管护室并配备养护人员,协助乡(镇)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及管养机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采用专群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五条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监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监督和考核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监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县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筹措辖区内乡道、村道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

(三)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厂、炸药和水利、环保等事宜;

(四)配合做好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案件查处工作;

(六)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村民委员会成立护路队伍,制定村民护路公约,负责落实本村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以“一事一议”形式确定村道的管理养护形式、内容。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道路等级和养护内容,实行分级管理,推行分类养护。

(一)小修保养

县道的小修保养和乡道、村道的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参照执行)坑槽挖补面层部分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具有实力的单位以承包等形式组织实施,各乡(镇)加强协调配合。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坑槽挖补基层部分由乡(镇)、村负责。

乡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队伍承包,对乡级公路进行养护。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以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村道的小修保养可采取以下四种形式:1.安排专人进行养护;2.村民“一事一议”按养护里程、路面状况分包到户养护本村级公路;3.村干部、党员分片包段轮流进行日常养护;4.政策允许的其它养护模式。

(二)大中修工程

县道大中修工程及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参照执行)面层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中路面面层以下工程、专项工程、水毁修复等养护工程由乡(镇)、村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有一定施工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汛期和雨雪时期,各有关单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预防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目标、任务、内容、标准

 

第九条  总体目标: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达到“路面良好、路肩整齐、边沟畅通、标志齐全、安保完善、绿化美观”的要求,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第十条  养护任务

(一)及时、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理,保持路面清洁,防止路面出现松散、拥包、裂缝、断板等各种病害,制止对公路乱侵占、乱开挖、乱损坏等行为;

(二)路肩应保持适当的横坡,坡度顺适,路肩横坡应比路面横坡大1—2%,以利于排水;路肩应经常保持平整、坚实;

(三)边坡坡面应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其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利于路基稳定;对于边坡出现的冲沟应及时用粘土填塞捣实;边坡的杂草应定期修剪;

(四)边沟应保持设计断面,及时清除淤塞和杂草,满足排水要求;对于陡坡路段的边沟,应尽量采用片石浆砌;

(五)加强对桥涵构造物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六)应对交通安全设施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部分。交通安全设施不全或没有安全设施的通车公路,应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增设。加快通村公路绿化建设,禁止乱砍乱伐,改善公路环境,提高公路品位。

第十一条  养护内容

(一)公路小修保养内容如下:

1.路基

(1)整理路肩、边坡,清除杂物、杂草,保持路容整洁;

(2)疏通整修边沟,保持排水畅通;

(3)清除挡土墙杂物,修复松动石块,修理路缘带;

(4)清除零星坍方,处理桥头跳车,局部加固路肩。

2.路面

(1)清扫路面杂物、积雪、积水等保持路面整洁;

(2)处理沥青路面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修补坑槽、沉陷、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水泥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和板块局部修复。

3.桥梁、涵洞

(1)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涵洞、疏导桥下河道;

(2)伸缩缝、泄水孔、支座、栏杆的养护、油漆及局部损坏的修理;

(3)修补墩、台及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加固涵洞进出口铺筑。

4.沿线设施

(1)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埋置、维护或定期清洗;

(2)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等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路面标线局部补划。

5.绿化

绿色通道、行道树、花草的抚育、抹芽、修剪、防病虫、施肥、防风、扶直、除草、补植、刷白等。

(二)公路中修工程内容如下:

1.路基

(1)局部加宽、加固路基或改善个别急弯、陡坡;

(2)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添建挡土墙,护坡及铺砌边沟;

(3)清除较大坍方,大面积翻浆、沉陷处理;

(4)整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铺砌边沟,过水路面处理,平交道口改善、整段加固路肩。

2.路面

(1)沥青路面严重病害处理和整段封层罩面;

(2)水泥路面严重病害处理和整段板块修复;

(3)整段路缘石安装、更换,桥头搭板和过渡路面的整修。

3.桥梁、涵洞

(1)修理更换中小桥支座、伸缩缝及个别构件,大中型桥梁全面油漆除锈和各部位检修;

(2)永久性桥墩、台侧墙及桥面的修理和小型桥面的加宽;

(3)重建、增建、接长涵洞;

(4)河床铺底、通道及排水设施的修复和加固。

4.沿线设施

(1)全线新设和更换永久性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界碑等;

(2)护栏(墩)全面修理更换;

(3)整段路面标线的划设,通讯、监控设施维修。

(三)大修工程内容如下:

1.路基

(1)在原技术等级内整段改善线型;

(2)拆除、重建或增建较大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3)大塌方的清除及善后处理。

2.路面

(1)翻修或补强重铺高级、次高级路面;

(2)加宽高级、次高级路面。

3.桥梁、涵洞

(1)在原技术等级内加宽、加高、加固大中型桥梁;

(2)改建、增建小型桥梁和技术简单的中桥;

(3)大桥桥面铺装的更换,支座、伸缩缝的修理更换;

(4)改建、增建较大河床铺底和永久性调治构造物;

(5)通道改建。

4.沿线设施

护栏(墩)的增设。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县县道上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滑坡、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中断交通等临时措施,并尽快组织修复,保障畅通。

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道、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等重要设施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中断交通等临时措施,同时向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组织修复,保障畅通。

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养护要做到: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四条  大修、中修工程和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要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县道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林业部门统一规划,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将通道绿化、管护纳入工作内容,积极做好通道绿化及管护工作。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乡(镇)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一)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安排的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专项养护工程;

(二)市政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安排的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附属设施完善;

(三)根据当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将农村管理养护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等工作;

(四)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用于村道的管理养护;

(五)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的融资渠道,利用绿化权、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的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大中修、水毁等专项工程,由县交通部门统筹安排。其中:乡级财政资金中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资金,由县交通部门根据乡(镇)实际管养里程及考核结果,每季度拨付一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发改、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管理养护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为维护农村公路管理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养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包括农村公路路基、路面、路肩、边沟、边坡、行道树、桥梁、涵洞、公路标志、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红线范围内其他设施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国土、交通等部门配合,实施农村公路物权确认登记,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埋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定期保养并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的交通安全设施。农村公路及桥梁两端应设置明显的质量限载标志和安全标志,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严禁超限运输。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按不低于受损路面的现时造价交纳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路面上跨路引水和顺路引水、排水;严禁在路肩上种植作物、焚烧秸秆、堆集柴草及其它杂物;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严禁在公路上集市贸易,乱停乱放;严禁随意开设平交道口、阻塞边沟(确需开设的,应当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严禁在公路路肩、边坡、公路用地内取土。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上述违法行为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车辆或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使的,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 1.5米范围内,无边沟路段路面边缘起 5 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该区域只能用于公路绿化、美化和养护取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农村公路两侧距边沟外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分别为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范围内,无边沟路段距公路路面外缘分别为县道25米、乡道15米、村道10米范围内,为建筑控制红线。在该区域内,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作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检查考核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原则,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工作方针,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通行质量。

第三十条  检查考核目标:落实县考核、县级公共财政列支资金、日常养护管理体系建设(包含乡镇管护站建设),实现道路保洁、路基整理、桥涵隧道养护常态化。

第三十一条  检查考核范围:列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县、乡、村道。

第三十二条  检查考核内容:内业资料考核内容包括乡(镇)农村公路考核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乡(镇)站管理情况、路况量验资料、路段养护人员管理情况;外业考核内容主要对现场路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考核办法: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按月随机考核。内业检查随工作进度抽查相关资料,外业检查从各乡(镇)向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的养护专项资金补助道路中随机抽取,其中初次申报的道路逐路检查。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考核奖罚办法:县政府每季度随机对县、乡、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评定出管理养护工作乡(镇)前三名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先进工作者若干名进行奖励。

(一)对乡(镇)政府管理考核奖罚:

1.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按季度拨付。

2.乡(镇)养护管理考核内业、外业得分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且乡村道路受益村的村民代表对道路管养情况的满意率在70%(含70%)以上,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足额拨付;群众满意率不足70%的,该路养护工作限期整改,达到群众满意率要求后,小修保养经费按90%拨付。

3.乡(镇)养护管理考核得分不足75分,限期(不超过三周)整改。重新检查考核,分数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小修保养经费按90%拨付。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小修保养经费只拨付70%,乡(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结果进行全县通报,特殊情况下不定期增加管理养护情况的通报次数。

5.考核分由平时检查分和年终检查分组成,平时检查占考核分的40%,年终检查占考核分的60%,平时检查每年前三季度末进行,取平均值,年终检查 12月中旬进行。

(二)对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奖罚:

该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记分,涉及县道管理养护和与乡(镇)政府就乡村道路管理养护的协作问题。

1.县财政列支的县道的小修保养经费分第一季度、第四季度两次拨付,第一季度将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经费的80%拨付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门账户,第四季度拨付按考核情况进行。

2.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核内业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外业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次年县、乡财政列支的小修保养经费足额拨付。

3.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核内业得分不足75分,外业得分不足80分,限期(不超过三周)整改,并重新检查考核,分数达到达标分的,次年县、乡财政列支的小修保养经费按90%拨付,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次年县、乡财政列支的小修保养经费只拨付80%,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4.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与乡(镇)考核结果同时进行全县通报,特殊情况下不定期增加管理养护情况的通报次数。

5.县政府每年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工作者进行奖励。

6.考核分由平时检查分和年终检查分组成,平时检查占考核分的40%,年终检查占考核分的60%,平时检查每年前三季度末进行,取平均值,年终检查12月中旬进行。

第三十六条  从2014年开始,市政府将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督导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修武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内业评分标准.xls

     2.修武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外业标准(县道).xls

     3.修武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外业标准(乡道).xls

     4.修武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外业标准(村道).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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