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亮化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政文〔2013〕1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靓丽、时尚的城区夜景,提升我县城区亮化品位,打造良好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城区亮化长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亮化原则
城区亮化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全社会参与,巩固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亮化,提升单位亮化,加强沿街商业亮化,营造多层次、有特色、立体化、现代化的灯光环境和城市夜景,展示我县良好的城市面貌。
二、亮化范围
县城规划区以内的单位、学校、企业,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沿街商店的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各类发射塔、接收塔,大型户外广告,重要节点的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以及其他按照城市亮化要求应当亮化的场所。
三、亮化规定
1.城区单位、学校、企业、沿街商店应采用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道路、广场、入城口设置的户外广告等,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各类发射塔、接收塔及重要节点的建(构)筑物的亮化应采用轮廓灯、点光灯、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2.亮化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采用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推广节能、环保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
3.亮化的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亮化灯饰的光源、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相同或相似。
四、亮化时间
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我县城区夜景亮化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我县的重大活动期间。单位(企业、学校、沿街商店)亮化具体开灯时间分别为:春季和秋季:晚上19:00—21:00;夏季:晚上19:30—21:30;冬季:晚上18:30—20:00。其中法定节假日和我县重大活动期间,亮化时间可适当延长。其他时间可自行安排。道路、公园、广场等亮化时间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1.县城管局:负责城区亮化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审核把关城区单位、企业、学校、沿街商店等亮化方案;负责对城区重要节点户外广告、道路灯杆广告进行亮化。
2.县电业局:负责城区道路路灯亮化工作。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公园、游园绿地亮化工作。
4.县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城区内房地产项目、酒店项目、迁建项目等新建项目亮化方案。
5.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负责督促、引导沿街商业门店开展亮化工作。
6.其他单位(企业、学校、商业门店):应按照要求开展亮化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强化审批管理。县城管局要严格审批管理,将沿街商店亮化与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引导沿街商店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进行高标准亮化。县规划局要将城区内房地产、酒店、企事业单位等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和亮化方案同步审批,实现城区新建项目的高标准亮化。
2.强化激励引导。对城区亮化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企业),县财政年终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贴。对在建和拟建的房地产、酒店等城市开发项目实施高标准亮化的,县政府将根据亮化效果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3.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亮化效果好的单位(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得力、效果不好的单位(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曝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