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修政文〔2010〕5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修武县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修武县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结合我县实际,改造范围东至云台大道(原东二环路)以东1000米,西至青龙大道(原西二环路)以西1000米,北至新月铁路南侧,南至济东高速北侧。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综合配套、整村推进;村级为主、群众自愿;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县城规划区内各有关乡镇政府、城镇办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由村(居)委会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筹集资金改造,也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造;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居)委会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一)县政府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政策;审定全县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按照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指导和协调各有关乡镇政府、城镇办的工作;成立县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审核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督促协调、考核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城镇办负责按照全县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建设相关问题;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城镇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城中村的开发改造。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城镇办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报县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规划方案经办公室审核,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均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全部按照国有土地管理。
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应当利用原建设用地,不得新占农用地;确需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的零星开发,确保城中村土地的整体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 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
第九条 用于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
第十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腾出的土地(不含原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出让所获收益扣除国家、省规定应留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各乡镇政府、城镇办的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应合理规划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拆迁和补偿安置管理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需拆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第十六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政府、城镇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城中村居民居住的实际情况,基准容积率控制标准最高不超过1.15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以基准容积率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村民委员会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时,应明确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房屋、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按批准时的规定条件拆除,批准时没有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划、土地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简易房及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由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源实行产权置换时,应选择与被拆迁房屋应置换面积相近的户型;安置房和被拆迁房楼层差价的结算方法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原批准的合法手续为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为准,未经依法批准的仍以原合法使用性质和用途为准。
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而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以房产(土地)档案为依据。未进行登记的,以相关规范标准按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拆迁补偿标准及搬家和临时安置补助按《修武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必须向县拆迁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须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材料。
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合法有效后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纠纷由县拆迁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县拆迁办依法按照程序组织当事人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当事人未按期执行行政裁决的,依法定程序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时,由县政府以书面批复形式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城镇办组织强制拆迁,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行政强制拆迁时,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城镇办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除时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属政府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违章建筑包括以下五类:
(一)县政府
(二)经县规划、监察部门登记处罚过的无证房屋、构筑物。
(三)经县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处罚过,发过拆迁通知,未办证或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构筑物。
(四)强占宅基地又未经依法处理所建的房屋。
(五)各乡镇、各部门未发现,但经举报核实属违法建设的。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为降低城中村改造建设成本,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涉及改造建设的下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免:
(一)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全供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外全部免收;
(二)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减免50%;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收取;
(四)其它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县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本着支持项目建设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县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成本价进行统一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开发企业前期介入城中村退出机制。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建设并已有投入的开发企业,如通过招拍挂未竞得土地,按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退还部分计入土地招拍挂的拆迁安置成本,由有关乡镇负责进行核算并协调退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土地面积小、拆迁成本高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除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外,还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三十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街改造,经县政府批准后,也可享受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各乡镇、城镇办及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组织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对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以及没有按规定完成拆迁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建设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按开工时的政策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城镇办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修武县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修武县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修武县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君玲(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二军(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王仕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利敏(县房管中心主任)
成 员:汤凤军(县公安局局长)
朱太平(县信访局局长)
杨玉乐(县财政局局长)
范庆华(县发改委主任)
田 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屈继诚(县水利局局长)
闫武生(县商务局局长)
胡 霞(县城管局局长)
赵小中(县人防办主任)
闫海东(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寇建涛(县电业局局长)
庞善明(县气象局局长)
刘延强(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新峰(城关镇镇长)
徐新勇(郇封镇镇长)
梁立新(城镇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