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修政办〔2011〕2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修武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4月18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武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确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第一条 人均耕地0.3亩以下(含0.3亩)标准的认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村或村民小组)全体农业人口平均计算。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总耕地面积,由县国土和农业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确定。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由村委会组织调查确认。调查确认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二)年龄、身份。以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三)参保状况。按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已参加“新农保”人员,拟参加“新农保”人员等不同类别分别编制花名册,由村委会确认盖章后,报乡(镇)政府。
第三条 核准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核准后,在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按参加不同险种分类公示),同时公布举报方式和电话。
第四条 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国土、公安和农业部门审核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章 制定社会保障方案
第五条 县国土部门在土地征收前制定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时,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填报《修武县被征地村(组)社会保障情况审核表》。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明确征地单位、征地项目、征地批次、征地涉及村(组)等基本情况。
(二)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基本生活长远有保障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确保社会保障方案切实可行,真正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三)应明确征地亩数、征地后人均耕地亩数、保障人数、各年龄段人数等情况。
(四)应明确参加养老保险种类、人数。主要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参加“新农保”人数。
(五)应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及人均缴费补助情况。
(六)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要明确免费就业创业培训人数、财政补贴标准及总额。
第三章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征收土地申报主体,按照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预存金未落实的,县国土部门不得上报征收土地材料。
第八条 申报征收土地没有被依法批准的,县国土和财政部门应将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予以退还。
第九条 对新征地的村或独立经济核算的村民小组,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参加“新农保”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50%划入“新农保”财政专户,由县“新农保”管理机构按照保障范围平均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为了保证《试行办法》顺利实施,县财政部门要先期预算筹集足够的周转资金,作为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周转使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 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没有参加“新农保”的,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收缴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参保后,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个人补助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实施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免费就业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对象。
第十四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及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为其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供先决条件。
第十五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征地,征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贴息贷款政策。
第六章 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是指《试行办法》实施前,以行政村或独立经济核算的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土地已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本村(组)年满16周岁以上,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其中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校生。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人员的认定程序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人员名单,经乡(镇)政府核准公示,县国土、农业和公安部门联合确认,上报县政府同意后,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在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其纳入《试行办法》保障范围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从政府批准后的次月起,依照《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