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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11〕72号关于印发修武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zswddp
发布时间:2011-12-12
索 引 号:
HL10001-0202-2011-00055
文  号:
修政办〔2011〕72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其他文件>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zswddp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政办〔201172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修武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修武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 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室内外建筑装修、线路管道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使用。

第三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每一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县住建局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出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出现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县住建局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划支。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或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已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持银行出具的凭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住建局办理开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县住建局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县住建局负责使用其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支付当日起5日内补存已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   对发现过去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县住建局责令停工,进行处罚和限期整改,并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县住建局负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清退出修武县建设市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将支付依据和票据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或民主协商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农民工,同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住建局。建筑施工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送县住建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县住建局执法机构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且各种工程建设手续齐全时,共同向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县住建局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需提供甲、乙双方工程款支付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及公示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退还。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有效解决建设市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使用或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