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修武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解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与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自筹资金参加工伤保险。
非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自筹资金,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保时,由所在单位持单位成立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并按照在编和非在编分别填报参保申报表,核准每个职工的身份证信息,集中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保时,由所在单位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参保申报表,核对身份证信息,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工伤认定及申请时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认定工伤必须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工伤认定完成后,持工伤认定书和受伤职工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发票、住院医疗费总清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审核、支付手续。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豫人社工伤〔2012〕1号)。
(四)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五)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二)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参保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与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日期为参保缴费之日。
(三)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2013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工伤,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项,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