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文件
修政办〔2023〕66号关于印发修武县全面开展供用电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18
索 引 号:
HL10001-0205-2023-00022
文  号:
修政办〔2023〕66号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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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全面开展供用电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办202366

 

各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全面开展供用电环境整治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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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全面开展供用电环境整治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县供电用电秩序,加大电力建设力度,提高电网质量,确保电网运行安全,严厉打击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恶意阻碍电力建设施工、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全面助力经济强县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管理,提升供电服务,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努力构建绿色、低碳、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加大用电环境整治、违约用电和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力度,积极妥善处理长期存在的用电环境顽疾,规范供用电秩序,优化供用电环境,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和安全用电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每年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住建、电力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打击、警示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修建、种植、开挖、堆放、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等行为。供电公司要加强日常巡视,及时劝阻、制止上述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县发改委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确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经供电公司审核安全措施满足要求后方可施工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绿化的,由种植主体与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乡镇协商,征得同意后选择种植灌木类等低矮树种,并由种植单位负责修剪,以确保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对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由乡镇政府组织公安、供电等部门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切实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集中开展违约用电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合同》《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201872号)相关规定发改委要加强对转供电行为的监管,每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私自转供电、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对私自转供电,发改委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拆除转供电设施,停止违法行为。供电公司对存在违约用电的行为进行违约电费追缴。对拒不整改、拒绝接受处罚的,由发改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中止供电。对转供电存在违法加价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形成机制长期坚持,维护正常供电秩序,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集中整治高压工商业用户设备缺陷及安全隐患。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开展工商业用户设备缺陷及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每年开展两次高压工商业用户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实行政企电力安全管控双备案机制,指导督用户按期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用户,依法予以中止供电,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用电。按照《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2019)等相关标准,督促变压器及配套电器设备运行超年限的工商业用户,进行轮换、检修,使用20年以上的配电变压器、使用30年以上的电力变压器原则上应更换,通过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提升高压用户安全管理水平。对客户侧设备故障越级引起的公共线路和设备跳闸,由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等级电力试验资质单位对其所管理的设备进行试验,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接入电网,同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用电合同》约定赔偿电网损失和其他用户停电损失。供电公司要加强宣传,每年组织开展两次节约用电及安全用电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电意识,营造良好的用电氛围。

(四)规范开展散乱污违管理工作。按照《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232)要求,各乡镇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和日常监管对于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散乱污违”主体,由县政府或县发改委出具公函,通知供电公司履行报备程序后,在乡镇政府现场组织下依法强制执行停(限)电县政府或县发改委停(限)复电通知中应明确关停企业的名称、配合停(限)复电的时间。执行停(限)复电操作时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对已实施停(限)电的企业,任何人无权私自送电,乡镇政府负责巡视监管,供电公司加强巡视检查、配合监管。

(五)加强重要用户、特殊需求用户管理。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及《供用电合同》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特殊需求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合理选取自备应急电源。供电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用户、特殊需求用户(含临时重要用户、文保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工企业、养殖场)开展用电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重要用户、特殊需求用户按要求配置相应的自备应急电源由产权方出资全部整改到位通过不断完善重要用户、特殊需求用户自备电源配置,全面提升供用电可靠性。

(六)规范电力市场准入机制和涉电工程违法转分包。按照《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2120号)要求,只有国家能源局备案承装(修、试)单位可参与相应等级电力建设,严禁电力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套取资质从事任何等级电力施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经供电公司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有效避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随意转分包。供电公司一经查实存在以上行为,立即上报发改委,取消施工资格、给予行政处罚、纳入征信系统。

(七)保障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安全为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可靠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33)《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887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一户一表”开展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交房前的竣工验收,住建局要牵头组织水、电、气、暖、讯进行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各自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供电公司要严把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质量关,加强电力中间环节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按照自愿原则,鼓励住宅小区配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公司统一维护管理,移交的资产列为供电公司有效资产。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非电网直供既有小区,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电网企业投入、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对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电力设备设施实施改造,尽快实现小区用电“一户一表”。供电公司要为“一户一表”改造提供方便,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愿移交资产的,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切实维护居民合理用电需求,构建和谐供用电环境。

(八)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按照《河南省加快推进屋顶光伏发电开发行动方案》(豫发改新能源〔2021721号)规定,发改委要进一步完善光伏整体开发方案,深入摸排适宜的建设资源,会同供电公司研究确定电网可开放容量、各乡镇建设规模和年度建设次序,详细指导监督各乡镇建立有序推进各乡村实施光伏项目的管理机制,增强整体方案开发的可操作性。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信息,投资主体必须对提报的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严禁虚假报装,占用可开放容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供电公司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高压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三个月,方案正式答复后,逾期未施工的,注销原供电方案。供电公司要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相关标准,严格光伏并网验收。

(九)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焦作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焦作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焦自然办〔20231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符合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住建局要将充电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条件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具备停车条件的老旧小区要同等配置。自然资源局要将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配电网规划、停车规划等有效衔接,统一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配套设施的日常巡视,避免火灾风险。

(十)简化电力维护审批,实行电网工程绿色通道。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提高用户办电接电效率,提升用户获得感,凡纳入县规委会的工程项目,要同时规划配套接入电力工程走径,涉及开挖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的接入电力工程实行行政免审批备案制。供电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配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统筹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实施。对于低压小微企业配套电力接入工程可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审批,以备案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市政道路挖掘、占路、破绿施工许可。工程完工后,及时对道路、绿地恢复。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监督,逐级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全面规范供用电秩序。

(二)协同推进,强化监督评价相关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政企协同,加强沟通联络,联动协同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三)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供用电环境整治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营造良好氛围。